作者:白嘉宁
来源:法学院
编辑:伍恒犁
日期:2024-08-30 阅读:1
新闻网讯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体系,8月22日,青岛海事法院组织召开海上养殖损害赔偿纠纷研讨会。最高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大连、北海、南京海事法院,中国海洋大学,青岛大学,山东海事局,青岛海洋发展局以及山东省律师协会、相关鉴定机构等18家单位参加会议。最高人民法院一级高级法官李伟出席会议并讲话,青岛海事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欧阳明程主持会议。我院教师、青岛大学海洋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蔡颖雯教授和张超副教授应邀参会,并做专题发言。
研讨会上,与会代表聚焦海上养殖损害赔偿纠纷中的司法实务问题,围绕“养殖合法性及诉讼主体资格审查标准、事故发生后的保全与司法鉴定、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和划分”三大议题进行专题研讨,并就如何进一步统一海上养殖损害赔偿纠纷裁判尺度,建立健全海上养殖损害评估鉴定机制,完善评估鉴定报告评价标准等问题展开深入交流。
蔡颖雯认为,为统一裁判尺度,对于非法养殖行为的规制立场是从严还是适度从宽进行先行定位;非法养殖权利人也享有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取缔违法行为的法律效果并不直接延及私法上的权益保障;关于物权请求权的行使范围,一般情况下不支持非法养殖权利人行使恢复原状请求权。
张超认为,《海上养殖损害责任纠纷案裁判指引(征求意见稿)》中养殖合法性审查中的传统(无证)养殖问题应进行类型化分析,传统养殖的性质分析尚需结合个案进行判断;对于合法养殖损失中的养殖物损失、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和划分因素应当进一步研究。
青岛大学法学院、青岛大学海洋法治研究中心将充分立足研讨会调研成果,强化理论研究,与青岛海事法院、各涉海机关形成合力,为促进海洋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体系进一步完善贡献力量。